发布时间: 2014-10-17 07:30:30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张伟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前瞻系列之法学专家论依法治国】
编者的话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即将召开,本网邀请国内著名法学专家,对本次会议备受关注的依法治国主题进行系列独家解读。今日推出的主题为《专家解读依法治国:推进人权教育 培育人权文化》,解读人为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法学博士张伟。
如果大家打开报纸,或者上网搜索一下每日新闻,不难发现,大约一半以上的媒体报道都与人权有关。比如人民群众关注的反腐问题,北京的雾霾天气等。可以说,只要有人存在的地方,就有人与人之间、个人与政府之间涉及人权方面的事件和问题。不论您理睬还是不理睬,它们一直伴随着人类社会而存在。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完善和促进个人权利的发展史。人权事业越发达的社会,国家才能繁荣昌盛,人民才能安居乐业。
何谓人权?——与生俱来的法律权利
人权是一项特殊的法律权利,除了被国际法所承认之外,也为所有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司法实践所认可。
在遭受了两次惨绝人寰的世界大战后,各国人民下定决心根除战争祸害,在联合国的主导下,通过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地提出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的国际文书——《世界人权宣言》,唤起世界人民对人权的追求。该文件系统地吸收了各国文化传统和法律的精华,为每一个联合国成员国划定了一系列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红线标准。
在《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联合国开始以国际人权条约的形式建立起一个全面的人权法体系,受其保护的权利涵盖了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和公民权利等各个领域,其中既包括反对种族灭绝、奴隶制、囚犯待遇、酷刑、种族歧视、种族隔离、非殖民化等方面的内容,又关乎妇女、儿童、残疾人、少数人、移徙工人、难民和其他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
我们可以给人权归纳出以下五个特征:
人权是与生俱来的。人权源于每一个人的人性。每一个人的这些权利与生俱来,不是政府赋予的、馈赠的或特许的,因而也是不可被剥夺的。
人权是普遍的和不可被剥夺的。人权的普遍性原则是国际人权法律的基石。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制如何,都有义务去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除了在特定的情况下,并通过正当程序,任何人的人权都不应该被剥夺。例如,一个人只有被法庭判决有罪,其自由权才可受到限制。
各种人权是互相依赖和不可分割的。无论是公民和政治权利,还是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抑或是集体权利,都是不可分割、相互关联和相互依赖的。其中一个权利的改善有助于其它权利的改进。同样地,其中一个权利被剥夺也对其它权利产生负面影响。
人权是平等的和不受歧视的。平等和不歧视原则贯穿于国际人权法的各个方面。该原则适用于所有人的人权和自由。它禁止基于性别、种族、肤色等种种不能穷尽的理由进行歧视。
人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在国家层面上,国家承担国际法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尊重、保护和兑现人权。尊重义务是指国家必须避免干预或限制人们享有人权。保护义务是指国家必须保护个人和群体的人权不受侵犯。兑现义务是指国家必须采取积极行动以便于人们享受基本人权。在个人层面上,当我们自己享有人权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他人的人权。
中国人权现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
在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法律秩序逐渐得到恢复和发展。中国已批准或加入了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在内的26 项国际人权公约。中国政府也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继续稳妥推进行政和司法改革,为批准该公约做准备。
根据上述条约的规定,中国政府本着真诚和负责的态度,及时向相关条约机构递交了定期政府报告,既说明了中国在人权领域取得的进步,又梳理了目前立法和实践中仍旧存在的问题。中国政府重视并认真研究条约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尽可能地结合中国的国情,修改国内立法,修正行政和司法实践的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联合国人权条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到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1982年的中国宪法规定了广泛的人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其中不少条款涉及到对公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利的保障,特别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了国家的根本法。
近些年来,中国结合联合国人权条约的要求,一直在不断加强人权立法工作,既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刑事、民商事方面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也通过了一系列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和残疾人士等特殊主体权利的法律,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法律体系不断得到充实。
尽管我国目前在大多数方面对人权保障都已经有法可依,但是,也还有一些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甚至在一些领域仍旧存在法律空白。比如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没有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农民权益保护、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专门制度。这些不足和空白给行政和司法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致使一些社会矛盾持续不断的出现,却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
此外,我国虽然有很多政府职能部门都肩负着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义务,但每个职能部门都有一套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在这些人为密密麻麻编制起来的制度中间难免存在空隙和漏洞,即人们俗称“三不管”的地方。因此,人权立法和机构保障的完善工作要以时不我待的精神予以对待。
如何完善人权法律保障?——培养人权文化
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指导立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已被载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贯穿于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是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
在立法程序上,首先要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要求,广集民意,博纳民智,力争做到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并以立法的民主性保证立法决策的科学性。
在立法内容上,既要确保行政权力可以依法得到有效行使,又要对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地行使权力,确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的侵害。
深入持久推进全社会人权教育,培育人权文化。人权教育不仅仅是关于社会正义、平等、法治等方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它还能让受教育的人学习到平和地解决自身与社会之间矛盾的方法,因而人权教育也是一种幸福教育。人权教育应该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儿童抓起,培养社会文明的种子;从大学生抓起,培养客观、冷静地观察和分析社会的处世哲学;从领导干部抓起,培养平等地尊重、对待任何一个社会个体的人权观念和政治智慧。
深入研究在中国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可能性。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都曾建议中国考虑依据联合国“巴黎原则”,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其次,依据《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应当考虑参照“巴黎原则”,在国内设立一个或多个独立的监督机构,以促进、保护和监测公约的实施。面对联合国的这些建议和要求,中国政府应当开展深入的研究。国内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始于2004年,普遍认为中国应当设立国家人权保护的专门机构,这样做既履行了一个大国的国际责任,又体现了国内民主法治建设、人权促进和保障工作向更高层次提升的要求。最根本的是,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可以编织一个人权保障制度的安全网,及时、有效发现人权法律制度和实践当中可能存在的“跑、冒、滴、漏”问题,为完善社会主义人权法律体系、化解社会矛盾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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