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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科研奖励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学校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研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包括论文、专著、咨询报告、获奖成果,学术论文类别以《中国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同一成果符合不同奖励标准的,按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已奖励过的科研成果,再版时不再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专著的奖励标准为每部人民币3000元。
第六条  论文的奖励标准
(一)《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二)其他权威期刊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核心期刊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500元。
第七条  咨询报告被收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教育部《专家建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新华社内参》的,每篇奖励人民币1000元;被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或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纳(需提供相关证明)的,每篇奖励人民币2000元;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需提供相关证明)的,每篇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八条  受国家立法、司法机关委托,学校教师参与法律(司法解释)草案起草或者提供修改意见,以学校名义经学校科研处向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报送立法(司法解释)建议稿,每篇奖励人民币500元。立法(司法解释)建议稿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奖励标准补足余额。
第九条  以下获奖科研成果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由学校进行奖励,我院不再另行奖励: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二)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等奖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三)其他省部级奖项,指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名义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部级奖还包括霍英东奖、安子介奖、孙冶方奖、吴玉章奖、陶行知奖、钱端升奖。此类奖项不分等级,每项获奖成果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十条  科研成果奖励按年度申请并发放。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权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