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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和激发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学术型研究生,保障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奖")评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奖是对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评价的最高荣誉,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攻读本校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三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奖,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国奖参评资格。

第四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国奖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上述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国奖参评资格。

 

第二章 参评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五条  参评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道德品质优良;

(三)热心公益,至少参加过一次志愿服务活动;

(四)符合学校研究生一等奖学金成绩要求,且所修课程无考试不及格的情形;

(五)学术型研究生,应当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国奖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国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章  指标分配与评价规则

第七条  本院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国奖指标由学校统一分配。

因参评条件限制,获奖人数少于学校分配指标的,可适当放宽本细则第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条件,保证足额评审。

第八条  申请国奖的,应当从申请人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价。

奖学金评定时应当综合考察的具体内容及其分值如下:学习成绩(0-60分)、科研情况(按实际得分核算)、综合素质(0-10分),其中综合素质包括思想品德(0-2分)、社会实践(0-2分)、公益活动(0-2分)和表彰奖励(0-4分)。具体分数确定方法依照《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第四章执行。

 第九条 新入学的研究生申请国奖分数确定方法,本细则中第八条二款的“学习成绩”为新生入学最终录取成绩;“科研情况”不要求与人权法学专业相关。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条  人权研究院设立由本院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国奖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本院主要领导担任。

第十一条  工作小组中的学生代表由参评本年度国奖的各年级研究生推选产生。工作小组人员名单在国奖评选前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国奖每学年评审一次。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本院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本院于每年秋季学期按照学校通知启动国奖初评工作。

评奖工作启动后,研究生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本院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小组按照学校分配的指标,遵照本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的参评条件和评价规则,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分配各年级国奖名额,确定国奖推荐名单,并在公示后报送至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复审。

第十五条  工作小组在确定国奖推荐名单后,对推荐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申请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工作小组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申诉进行审议,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相关学生。异议人如果对工作小组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适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权研究院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人权研究院

                          一四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