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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孙世彦:人权法的研究方法与资料

2019年10月24日上午,第368期全球人权论坛系列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A209举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孙世彦教授受邀以“人权法的研究方法与资料”为主题,为人权研究院师生们开展了学术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张伟教授主持。


本次孙世彦教授与人权研究院师生共同探讨了在人权法领域当中“如何认识面对的问题”,“这些问题的着手”以及“需要学习的资料”等三个问题。作为开篇之句,孙世彦教授指出,人权法学科具有多学科性、边缘性、抽象性、与生活相关联等特点。

首先,孙世彦教授详细介绍了人权的“权利核心”:他指出,人权是学术研究对象,也是许多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与其他学科发生联系。因此,人权的核心是权利;权利需要机制,没有实施保障的机制,权利便无法落到实处。孙世彦教授进而将机制分为机构和程序,他指出,不同国家人权机构和程序大有不同(有的机构可以接受有关人权受到侵犯的投诉,有的机构仅能对此作出研究,提出建议),接下来,孙世彦教授提出如下几种与权利有关的问题供大家思考:第一,关于义务的思考。由于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因而,权利无法独立存在。在法律领域中,权利与义务相对。分析义务时,首先应当考虑义务主体、义务具体形式与内容等。不同权利相对人所负义务不同(例如物权与债权)。在人权领域中,孙世彦教授指出,人在享有人权的时候,并不以其承担任何义务为前提。因为若人的权利取决于其所承担的义务,基于每个个体行为能力不同,其加之的义务必然不同,因而导致其所享有的权利必有差别,这是对人权概念(人之为人所享有的权利)的极大违反。第二,对权利的限制,即享有的权利与权利限度之界限。基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因素的影响,绝大部分人权都会受到不同的限制。对权利的限制是为了保障他人的权利。除了对了人权的通常限制以外,在国际条约中,还有两种对人权的特殊限制,即国家对人权条约提出的保留(实际效果为摒弃、更改、排除了原条约效果)与国际人权条约允许国家实施的克减(国家处在紧急状态时,权利受到进一步限制)。

其次,孙世彦教授说道,“人权法只是人权研究的一个思路”,并呼吁大家拓展思路并用人权的视角和方法与其他学科建立联系,找到感兴趣的人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随后,孙教授又详细地介绍了人权的“国际标准”:对人权状况作出评判时需要尺度,这个尺度便是国际人权标准,这种标准在价值上具有普遍性,在意识形态上具有中立性,需要不同国家的普遍同意和接受。因此,我们将国际人权标准作为分析人权状况的起点。国际人权标准的主要载体是国际人权公约。在此,孙世彦教授提醒,法律规则切忌望文生义,应当了解法律规则的社会背景及法律的起草与制定过程,了解法律被赋予的“意图”(意为法律“前世”);还应当了解法律如何被司法机关实施与适用(jurisprudence),实施与适用是法律的生命力所在(意为法律“今生”)。

随后,孙世彦教授着重地阐明了这种法律的“前世今生”:国际人权法的有关文献十分丰富,联合国图书馆、晚近公约的讨论记录、有关学者的总结中都详细的记录了国际人权法的立法史;加之,条约机构的审议意见阐述了具体国际人权规则,人权理事会的特别程序对有关人权问题也进行了大量研究,因此,极少人权问题在以上标准或研究中无涉及。

最后,孙世彦教授介绍了人权法学习的一手资料:教授指出,学习国际人权法时可以二手资料即学者著述为主,以便了解人权法学科;而作为研究对象和依据,应当以一手资料为主,即国际人权实践中所产生的资料如公约立法史(Travaux Preparatories)、有关机构的解释适用等。

撰稿人: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