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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Bard Anders Andreassen:国际金融机构及人权义务

2019年5月23日上午,第361期全球人权论坛系列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A209举办。奥斯陆大学法学院、挪威人权研究中心副院长Bard Anders Andreassen教授以“国际金融机构及人权义务”为题,为我院师生开展学术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张伟教授主持。


讲座开始Bard教授便提出问题引导大家思考:国际金融机构是否负有人权义务?国际投资协定是否应包含人权条款?

首先,Bard教授对国际金融机构做了简要介绍。国际金融机构是从事国际金融管理和国际金融活动的超国家性质的组织机构,包括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和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当前主要的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等。国际金融机构建立的重要背景之一是世界贸易的飞速发展。自1850年以来,世界人口增长了6倍,而世界贸易额增长将近140倍。Bard教授提出国际贸易中长期存在着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之争,以挪威为例分析了发达国家对农业的保护,并指出经济全球化对一些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国际贸易的规制方面,主要集中在商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包括关税制度、许可证制度、限制垄断等,国际贸易规制不仅需要相关的立法来实现,也需要各国通过政策对对外贸易进行管理。

其次,国际金融机构与人权有何关联呢?国际金融机构在其业务活动中会考虑相关项目的环境与社会效果,在其项目审查和贷款中逐渐纳入环境与社会政策要求,对成员国的国内法律和政策有着极强的影响力。

Bard教授以不同经营模式的金融机构为例进行分析。世界银行的业务原则包括“禁止干涉成员国政治事务原则”,体现在《IBRD协议》第四条第十款。世界银行2016年批准的《环境与社会框架》也提及人权保护,在环境保护标准中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在社会保护标准中涉及劳工和工作条件、社区健康与安全、土著人保护等与人权相关的议题,但没有规定具体义务。赤贫和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菲利普•奥尔斯在其报告中指出:世界银行目前对待人权问题的工作方法缺乏连贯性和可持续性,在大多数问题上,世界银行一直以来拒绝承认和考虑人权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重要职能之一是对成员国进行资金融通,其贷款条件中的结构性调整措施,如贸易自由化、国有企业的私有化、紧缩政策,也会对人权产生影响。WTO框架下贸易与人权既有一致性,又有冲突性。WTO组织规则对跨国公司极为优待,为其创制了较多权利,而很少规定义务,为商业相关的侵犯人权行为提供了一个纵容的环境。总体来说,国际金融机构未能很好地解决人权问题。

最后,关于监管的可循路径,Bard教授指出食物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奥利维尔·德舒特曾在其报告中提出“贸易和投资协定对人权的影响评估指导原则”。Bard教授重申我们应认识到国际金融机构对商业行为者处理人权的方式可能产生的巨大影响,认识到国际金融机构目前在人权方面的做法的不足之处,应当鼓励国际金融机构全面履行其人权义务。师生们就此领域的软法与硬法以及国际投资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关系展开热烈探讨,最后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撰稿:张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