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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Frederik Harhoff:国际人道法的挑战与未来

2019年4月24日上午,第358期全球人权论坛系列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A209举办,Frederik Harhoff教授应邀为我院师生开展学术专题讲座,Harhoff教授为南丹麦大学国际法荣休教授,曾在联合国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CTR)和前南斯拉夫联盟国际刑事法庭(ICTY)担任法官。


Harhoff教授首先指出不同的专业训练(包括学术训练)使得学生看待世界的角度不同,法律主要是对行为合法与否做出评判,并试图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在法律的内部,也存在着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分野。大陆法系的代表有德国、法国等;而普通法系则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诉讼程序上,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由法官主导,奉行职权主义;普通法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以当事人为重心,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目前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已逐渐缩小,也正在发生融合。

Harhoff教授重点介绍了国际人道法的体系架构以及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关系。

国际人道法的法律渊源体现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在内容上主要分为两大部分:诉诸战争权(Jus ad Bellum)和战争期间法(Jus in Bello),前者关乎战争目的的合法性,后者主要调整交战过程中的行为。

第一,在诉诸战争权方面,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也体现在《联合国宪章》第2条,但有三个例外:其一为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并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行事;其二为行使自卫权,包括采取单独或集体自卫行动,规定在《联合国宪章》第51条;其三为人道主义干预,它在某些条件下是合法的。根据国际法,每个国家都负有义务保护其平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种族清洗和危害人类罪的侵害。如果一个国家无法保护其平民,国际社会有义务提供援助。

第二,战争期间法包括《日内瓦公约》体系和《海牙公约》体系,《日内瓦公约》旨在保护战争受难者,《海牙公约》则对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做出必要的限制。在《日内瓦公约》体系之下,国际性武装冲突适用四个《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除外)和第一任择议定书;非国际性武装冲突适用《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和第二任择议定书。《海牙公约》体系包括《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等一系列法律文件,目的是禁止使用引起不必要痛苦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最后,Harhoff教授强调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存在一些差异。在适用范围上,国际人权法不仅适用于和平时期,同时也适用于战时;而国际人道主义法则只适用于武装状态。在实施机制上,国际人权法侧重于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纵向权利义务关系;国际人道主义法则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但二者都在努力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与尊严,都以尊重人权和维护世界和平为共同目的和价值取向。


撰稿/张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