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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白桂梅:受教育权,一项积极和消极权利

2019年4月18日上午10时,第357期全球人权论坛系列讲座于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A209举办。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与人道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白桂梅教授为我院师生作了题为“受教育权:一项积极和消极权利”的精彩讲座。


首先,白桂梅教授从理论出发,对受教育权的目的和价值、历史和属性展开了介绍。白教授通过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即受教育权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总结出受教育权的目的和价值主要是为了发展人的个性和尊严,以及培养人对其他文明、人权、民族价值观和自然环境的尊重意识。随即白教授又对受教育权的历史发展和三代人权观下的受教育权进行梳理,介绍了受教育权权利与义务的双重属性及受教育权与第三代人权中的发展权的联系。

接下来,白教授简单梳理了受教育权的国际法律渊源,引出了受教育权的内容和对相关权利的分析与思考。在受教育权的内容方面,白教授主要为大家讲解了初等教育和基本教育的区别,以及教育应达到的“4A”标准,包括教育应当具有可提供性(availability)、可获得性(accessibility)、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和可调适性(adaptability)。在与受教育权密切联系的权利方面,白教授主要从中国现存的校园霸凌现象入手,就受教育权与免于不人道的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之间的联系展开介绍,并提出现阶段中国在预防和整治校园霸凌方面重视不足、缺少实际的落实措施等问题。

随后,白教授为大家介绍了国家保障受教育权的义务与责任及中国对受教育权保障的相关问题。国家在保障和落实受教育权中主要承担的是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又可以分为立即义务、渐进义务和最低核心义务。中国作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在落实和推动受教育权方面不断努力,迄今为止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同时也存在很多不足。现阶段,高校招生的歧视问题和流动人口子女的上学问题仍是困扰着中国受教育权落实的主要问题,因此在未来,中国应当在受教育权保障方面投入更多的资金和精力。

最后,白教授分享了一些用于研究受教育权的相关网站,为同学们进一步的学习提供了指导。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撰稿人:人权研究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 宋文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