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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民法典编纂与婚姻家庭编立法完善——以人权保障为视角” 研讨会在京成功举办

3月17日上午9点,由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与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主办,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中心承办的“民法典编纂与婚姻家庭编立法完善——以人权保障为视角”研讨会在北京和平里大酒店举行。本次会议从人权视角切入,围绕当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面临的问题展开讨论。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社会学所、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全国妇联、中华女子学院、中央民族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京内专家学者三十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开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薛宁兰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顾问陈甦教授致开幕词。陈所长在致辞指出,婚姻家庭编的立法工作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任务最重的一环,其涉及面广,调整的社会关系复杂,各项制度设计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家庭内部,更是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方面。他强调在当前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互联网文明等多种社会生活形态并存的背景下,婚姻家庭编立法应当对多元社会形态的立法需求进行回应。

研讨会议题一“婚姻家庭编的宏观定位与体例架构”,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龙翼飞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夏吟兰教授做主题报告。夏教授指出,讨论婚姻家庭编的宏观定位必须平衡几对关系,即:制度设计与婚姻家庭法伦理属性的关系、传承中国优秀法律传统与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关系、保持婚姻家庭编自身特点与民法典其他各编衔接融合的关系,以及前瞻性和现实性的关系。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编的体例可分为:“一般规定”或“通则”;“结婚”;“夫妻关系”;“离婚”;“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关系”;“收养”;“监护”共七章,她特别强调收养和监护制度应当独立成章,并要做进一步完善。

在点评环节中,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曹诗权教授指出,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需对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和作用进行进一步深入挖掘,要站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落实婚姻家庭法的制定,凸显婚姻家庭法的社会法属性,同时强调其民法属性,并且彰显其伦理属性。制定过程中还应当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婚姻家庭法范畴的“四个自信”。中国政法大学金眉教授表示,当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确受到现实挑战,主要表现形式是两性结合方式的多元化,当前的法学研究与制度建构缺乏对这些情况的统计,应引入大数据调查作为相关法律研究与制定的支撑。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孙萌副教授从人权法角度发表见解。她指出人权法与婚姻法存在诸多共性,两者都弘扬平等与自由的观念,注重保障弱者利益,将国际人权标准和人权法的价值追求运用于国内婚姻家庭法的制定中,有助于对弱势群体利益的进一步保护和国际人权法与婚姻家庭法的相互促进与发展。

议题二“夫妻债务制度的构建”,由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兰青女士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薛宁兰教授做主旨发言。薛教授对1950年婚姻法以来的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清偿责任的演变做出梳理,并就夫妻债务制度的已有研究作出回顾性总结。她进一步提出三个问题:(1)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推定规则是否为同一概念?(2)夫妻财产共有是否意味着一方婚内所负债务一律为夫妻共同债务?(3)确定夫妻债务清偿责任时是否可将婚姻关系类比为合伙关系?她认为,我国民法典立法应体系化构建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具体而言,在夫妻的权利义务中增加家事代理权规定,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中承认夫妻对债务的约定,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中细化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范围,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中增加离婚时债务清偿的具体规则。

在评议环节,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杂志编审,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谢海定教授从法理学角度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做出分析。谢编审指出,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立法研究实质上需要达成的是交易安全与夫妻双方权益保护之间的动态平衡,在立法时需考虑到支撑两者的结构基础,方能保持动态平衡。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华女子学院但淑华副教授就“夫妻债务的认定规则与推定标准是否为同一概念”发表看法。她认为,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属于实体法范畴,而推定规则属于程序法范畴,其中,认定标准是根本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应通过法律条文给出关于夫妻债务认定的明确范围和标准,如果这一标准规定合理且明细,推定规则便无单独规定的必要性。她还指出,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应适用有限责任。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陈汉副教授以实务中法官对夫妻债务清偿的判决为视角,谈到当前夫妻债务清偿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没有时间深入了解案情,导致夫妻关系中被举债一方几乎无胜诉可能。同时,从立法层面看,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构建还应注重保障非举债配偶一方的知情权。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何俊萍教授提到婚姻家庭立法要注重人权视角的考量,从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范畴而言,公权力打击伪造债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体现了对被举债夫妻一方利益的保护。金眉教授指出离婚时伪造债务频发,主要原因是该种行为所需付出的法律成本太小,应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法律规制。

议题三“亲子法律关系的挑战与应对”,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华女子学院林建军教授主持。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邓丽从司法前沿与社会治理角度做主题发言。她指出,当前亲子关系确认的传统规则正受到基因检测与人工生殖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的挑战。她以上海市一中院代孕监护权纠纷裁决为例,就此类纠纷中如何通过“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指导在现有法律框架中寻找解决路径提出看法。当前在亲子关系范畴内法律构建与社会共识对于儿童的主体地位愈加重视,父母责任被赋予更多公共属性,也面临更多社会监督。但在亲子权益的救济上,对当事人尤其是失孤儿童利益的保护仍然面临严峻的现实挑战,要使“儿童最佳利益原则”落地,就要在法律层面推进我国收养制度改革,使这一制度能够回应现实问题。

在场专家学者就该议题做出精彩点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马忆南教授指出,亲子法的制定与完善需要关注人工生殖等现代技术权威化对立法的影响,同时应就当前中国社会日益普遍的留守儿童增多、离婚率提升、老龄化严重等诸多现实问题进行回应。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央民族大学雷明光教授认为,当前有关婚姻家庭的立法回避了两性结合方式多元化带来的亲子关系范畴中的现实问题,例如,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确定的问题、隔代抚养的问题等。同时他强调继父母子女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将成为未来亲子关系领域讨论的重点内容。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郝鲁怡从国际人权法角度阐释了亲子关系法律制定的核心是弱势群体利益保护。她还对收养关系中如何坚持和体现“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戴瑞君指出,当前国内立法中并无对“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专门规定,婚姻家庭编制定中应当予以补充;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孙萌副教授提出除关注儿童利益外,还应在合法前提下对代孕母亲正当权益予以保障。

研讨会闭幕式由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性别与法律中心顾问朱晓青主持。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性别与法律中心顾问陈明侠教授与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伟教授在闭幕式中致辞。陈明侠教授对本次研讨会召开的必要性及其从人权视角切入予以高度肯定,同时指出婚姻家庭法制定的工作中,要认识和强调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中的特殊地位,意识到婚姻家庭编作为“人法”与其它各编中财产关系法的区别,注重伦理道德与意识形态的体现。并且要将诸如“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保护弱者利益原则等立法原则纳入到法律制度建构的体系和框架中。婚姻家庭编立法还须对现实中显现的前瞻性问题做出适当回应。张伟教授从人权法研究的角度对民法典婚姻法编的立法与完善提出两点建议:其一,在研究和制定婚姻立法过程中,可借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其它机构所作有关人权状况的报告,同时也可参考区域性组织促进人权发展的相关措施。其二,婚姻家庭编的立法应超越单一部门法的局限,立足于国家宏观法律制度体系的建构,注重与其它相关法律的衔接与相互补充。

经过四小时热烈讨论,本次会议于下午一点结束,圆满完成所有会议议程。

 

(中国社科院大学研究生院2016级法律硕士张宇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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