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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建设与宪法秩序——暨“人权入宪”十周年学术研讨会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建设与发展研究”智库团队第一届人权学术研讨会于2014年4月26日在北京花园饭店第二会议室隆重召开,研讨会围绕人权建设与宪法秩序进行了主题发言与评议。

本次研讨会邀请了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中央党校、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广州大学、山东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昆明理工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大连行政学院、山东工商学院的四十多位学者。人权研究院部分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也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会议由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伟主持,研讨会共分为四部分主题发言。第一部分“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轨迹”主题由张伟副教授主持。樊崇义教授首先进行了题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发言,樊教授首先简要回顾了中国人权司法保障的历史进程,从1991年的《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到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取得了显著的进步。接下来,樊教授介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修改的几个了重点,我国刑诉法的主要目的从打击犯罪的“一元论”转变为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二元论”;在证据收集上,新刑诉法在第49条和第50条分别明确了不得自证其罪的原则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有关禁止刑讯逼供方面,确立了不得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和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这三种机制;同时,新刑诉法针对“调证难”、“质证难”、“律师意见得到采纳难”等问题对辩护制度进行了改革。

其次,我国在司法改革中也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这包括国家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逐步减少死刑的罪名和适用,完善了司法救助与司法援助制度,废除了劳教制度等。但是,同时也应当看到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在理论层面,人权问题仅仅是国外问题,还是同时也是中国的问题?人权应否成为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观?换言之,人权是否具有普世价值?在这一问题上争议依然不小;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作为刑诉法中的独立任务还是仅作为副产品存在仍有疑问。在实践层面,对于在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等特殊群体需不需要讲人权,需不需要保护这些人的人权,实务部门的一些工作人员对于此是还未能明确的;另外,对于确立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如何落到实处是一个艰难的“课题”,樊教授结合实际,说明了在实践层面讲制度和政策贯彻执行的困难。

          

接下来,中央党校张晓玲教授在“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社会转型的价值共识”发言中,指出了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应当将人权作为价值共识,避免价值理念的混乱。张教授认为,人权是底线的道德规范,是最基本的价值理念,主要原因包括三方面:第一,人权是对各级政府的基本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权需要提高人权理念,明确公权力应当保护公民权利;第二,在完善权利保障制度方面,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是不可忽视的,社会的动荡往往是因为最底层人民的生存和权利受到严重侵犯而产生的,保障弱势群体不是政府的恩赐,而应当是其责任;第三,人权是每个人的权利,也是每个人的责任,因为每个人也需要把其他人当作人来对待,将人权作为最基本的道德规范。

华东政法大学刘松山教授结合参与宪法修改过程的经历,向大家介绍了“人权入宪的背景、方案和文本的解读”。首先,刘教授介绍了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的历史背景和原因,由于长期以来学术界的推动和应对社会主流诉求,加之我国在国际上应对的压力逐渐增大,最终决定在宪法内写入有关人权保障的内容。但是,在起草宪法修正案的过程中,在“怎么写”和“写在哪里”这两个方面产生了争议。关于如何表述这一问题,主要包括详细规定和简要规定两种分歧;在位置问题上,有在序言中加入、在总纲中规定、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一章中规定三种不同主张。最终经过一番探讨决定以简略的形式,添加到公民的基本权利一章的第33条中。

          

在这一部分的主题发言结束后,王人博教授进行了评议。随后,与会学者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在进行了简短的茶歇后,研讨会在焦洪昌教授的主持下开始了第二部分——从“人权入宪”到“人权宪法”。首先,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刘志强教授做了题为“从人权宪法规范看:国家人权义务类型与转化”的发言。刘教授认为,因为人权保障更多的是从国家义务层面来认识的,所以有关保障人权的规定放在我国宪法的国家机构一章更为恰当。国家义务可以分为道德义务、法定义务和实有义务三个方面,在《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国家是第一义务主体。他还指出了宪法学者和人权法学者对“宪法中的人权”这一问题研究的不同视角,前者着眼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后者是将其与国际人权条约相结合来进行研究的。最后,他提出对人权宪法规范的研究,应当从文本出发,从解释学来建构体系。

          

 

随后,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曲相霏研究员围绕“人权条款再审读”这一主题进行了发言。我国宪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位置安排并不适当,其造成了宪法第33条逻辑上的断裂。她指出,人权是哲学上的、超实证的、道德的概念,将其不加转化纳入宪法,在这一过程中,其含义是否因此发生了改变是不明确的,例如对我国未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权利,是否是宪法第33条中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权利范围。另外,关于人权是基本权利的观点是具有局限性的,仅仅将人权限于此范围内,不利于对其含义的全面把握和研究。曲老师认为,我国宪法的这一条款,应当成为沟通国际人权法与国内法的桥梁,促进国际人权公约在中国的实施。

在“宪法权利多多益善?——反思权利‘入宪’”的发言中,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姜峰副教授认为,近年来出现了将更多的权利纳入宪法的要求和呼声,但将大量权利“入宪”不仅不是我国进一步保障公民权利的出路,其恰恰是目前面临问题的表现,因为这一做法是对宪法作用的误解。宪法的价值在于规范公权力,其地位高于政府的权力,所以有些权利需要在宪法中予以规定,有些权利仅用民法等部门法规定即可。对于哪些权利应当用宪法来规定,有这样两个标准:一方面是对公共生活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是权利本身的脆弱性。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刘远征副教授的发言主题是“人权·基本人权·基本权利:几个概念的厘清”。刘教授指出,我国关于人权的定义基本都来自国外,其中“基本人权”源自日语,这一表述的方式并非是为了区分“基本”与“非基本”的人权;而“基本权利”一词,也是来自日语,日语这一词汇是借鉴了德语的表述。随后,刘教授指出,人权的概念虽然产生于西方,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只适合于西方。第二部分主题发言结束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赵雪纲副教授和人权研究院徐爽副教授对发言进行了评议,并同时表述了自己的对从“人权入宪”到“人权宪法”这一主题的观点和看法。下午,研讨会进入了第三部分的主题——实体权利保障,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单纯教授主持这一部分的发言和评议。首先,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杨勤活教授做了题为“福利权作为人权及其应有的法律保障”的发言。杨教授首先讲解了在中国语境下应该如何理解、如何解释“福利”,然后,从一个法律逐步完善的社会中来介绍如何理解“福利”,并进一步讲述了福利权、福利国家这样几个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随后,昆明理工大学人权研究中心黎尔平教授进行了“方法和知识——再议人权普适价值”的主题发言,山东工商学院政法学院王秀哲教授发言的主题为“以权利保护为核心的堕胎原则规制问题研究”,大连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姜田龙老师的发言主题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文本表述应与国际法接轨”,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田夫研究员发言的主题是“菲尼斯论权利与共同善的关系”。最后,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院长王四新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柳华文研究员进行了评议。

简短的茶歇过后,由夏吟兰教授主持第四部分的主题为“人权与国际法治”的发言和讨论。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刘海年主任的发言题目是“完善人权保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发言中,刘先生指出了在现阶段解放思想的重要性,首先我国受封建历史较长的影响,集权思想仍有残存;其次现在社会中广泛存在的“潜规则”正在逐步破坏制度的完整和有效;最后,近代以来对马克思理论的研究和学习还不够深入。因此,我们需要解放思想,人权不仅是宪法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当然我们应当意识到,人权保障主要是国家的国内事务,但是国际社会可以并且应当进行监督,同时应遵守不能任意干涉他国内政的国际法原则。最后,刘先生指出,理论界与实务界应当相互包容、互相沟通,这样才能有利于促进人权的发展。

前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委员王学贤先生做了题为“联合国人权法”的发言。发言中,王先生重点介绍了联合国对国际人权的贡献,在这一方面可以总结为四个字“建章立制”。一方面“建章”,联合国至今已经大约通过了80余个国际人权文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人权保障体系,其中包括9个核心人权公约;同时联合国还通过了一系列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权文件,其中有一些文件,如《世界人权宣言》被认为具有国际习惯法的地位。另一方面的“立制”,由于人权委员会逐步出现的政治化和审议的选择性问题,联合国在2006年以人权理事会取代了人权委员会,并建立了普遍定期审议机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孙世彦教授在“公民权利概念浅析”的发言中,对“公民权利”“公民的权利”从词源和语义上进行了分析。首先,“公民的权利”中,“公民”指的是权利所属的主体,并非表明权利的性质,“公民权利”中的“公民”表示的是权利性质;其次,在权利基础上,“公民权利”先于政治国家存在,“公民的权利”后于政治国家存在;最后,二者的含义在外延上有所重叠,但并非是完全等同的。接着,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孙萌副教授发言的题目是“联合国人权保障机制整合对中国的挑战”,近年来联合国一直致力于改革,其中在人权方面积极促进联合国人权保障机制之间以及与人权条约机制之间的合作。机制之间的合作,给国家带来了一些压力:首先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议机制以所有联合国会员国为审议对象,国家不能再以未加入某一公约为由拒绝国际审查;其次,机制的整合暴露了国家更多的不足;再次,机制之间的合作可以弥补国家报告机制缺乏后续行动的缺点,使得缔约国不能应付了事。

在这一部分主题中,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罗艳华教授和山东大学法学院马得华老师分别作了“人权入宪以来中国参与国际人权事务的进展”和“国际人权公约在台湾的采纳和实施情况”的主题发言。最后,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邹晓巧委员和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班文战教授对发言做了评议,与会学者随后进行了讨论。最后,夏吟兰教授致闭幕辞,会议在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本次人权建设与宪法秩序——暨“人权入宪”十周年学术研讨会,是“人权建设与发展研究”智库团队召集的第一届人权学术研讨会,本次研讨会邀请了全国各地数所高校和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的参与,同时还有幸邀请到了具有长期和丰富实践经验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委员,会议中专家学者们进行了精彩的发言和激烈的讨论,达到了会议的预期目的,并取得了良好学术交流效果。
                                                                                                                                                             撰稿人:人权研究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 荆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