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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法系列课程之五:无国籍人

201443日下午两点,我院于科研楼A1012举行了难民法系列课程第五课。联合国难民署驻华代表处官员Elsza Ayu Fitrishiana第二次来到我院,为硕士一年级的同学们授课,讲述国际难民法中有关无国籍人的基础知识。

通过此前四次课程,李三古老师和Elsza通过公约、实践和案例向同学们全面展示了难民地位甄别工作。无国籍人是难民中最特殊的群体,国际难民法框架下有专门条约对其进行保护,同学们也非常感兴趣,于是成为此次课程的主题。

缅甸的罗兴亚人、欧洲的罗姆人或吉普赛人、贝都因人、南苏丹、克里米亚……Elsza从同学们略有耳闻的族裔或地区名词切入,首先让大家建立感性认识。例如,此前案例研习课使用的案例,设定了缅甸军政府迫害罗兴亚人、修改法律使之成为无国籍人的背景。法国UPR报告中提及的罗姆人正是大家熟知的吉普赛人。“贝都因”这个游牧民族的名字在阿拉伯语中恰为“without”,萨达姆曾多次扮作贝都因人逃过追捕。南苏丹独立缘起于定居苏丹但无国籍的南苏丹人。这几则事例都涉及居民迁徙。在不涉及居民迁徙的克里米亚,最近的领土主权争议导致其居民国籍存疑,可能暂时出现无国籍状态。

可见,无国籍问题的高发人群包括移民、少数人、游牧民族、边境居民,另外还应包括贩卖、走私人口的受害者。导致无国籍状态的原因也多种多样:领土主权变动、法律冲突、政府命令、行政程序不合理、跨国婚姻、证明国籍的证件缺失、出生即为无国籍人等等。

中国签署而尚未批准的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规定,公约所称“无国籍人”是指任何国家根据它的法律不承认为其国民的人。Elsza认为,“国家”和“法律”两个要素尤为重要。作为国籍基础的国家除需要满足领土、人口、主权、政权四个要素外,还需要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例如,巴勒斯坦不满足最后一个条件,因此不存在巴基斯坦国籍。“法律”要素表明公约仅保护“法律上的”(拉丁文De Jure)无国籍人,即不能依据宪法和国籍法获得国籍者。与之相对应的是“事实上的”(拉丁文De Facto)无国籍人。例如身处印尼的阿富汗国民,若其未被阿富汗驻印尼大使馆承认国籍,便无法享受阿富汗国民在印尼应有的待遇,处于事实上的无国籍状态。

无国籍人的处境非常危险。一方面,他们在居住国内无法获得公民待遇,教育、就业、婚姻登记、财产登记障碍重重;另一方面,他们不能合法出国,又随时可能被驱逐。无国籍儿童还面临很多特殊困境——没有年龄证明,因而可能被认作成年人而丧失儿童利益,被绑架、贩卖、性侵犯和非法收养的比率更高。

困境中的无国籍人并没有得到最充分的救济。Elsza通过实践经验告诉大家,全球193个国家中只有64个国家设置了政府甄别机制,这些国家已登记的无国籍人总数约为350万,由此估计全球约为1000万。这种情况下,联合国难民署将甄别、确认无国籍人纳入难民甄别工作,并致力于预防和减少无国籍人,例如,帮助政府进行公民登记、为国家和个人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无国籍人地位确认后,难民署还应当保证他们的基本人权。

课程最后阶段,Elsza与同学们交流了印尼与中国有关国籍的法律规定和事例。同学们了解到,根据印尼上世纪四十年代前的国籍法律规定,拥有跨国婚姻的印尼妇女丧失印尼国籍且不能恢复,若其夫所在国家不授予其新国籍,则其处于无国籍状态。现在该法律规定已被废除。Elsza则了解到许多中国国籍法的基本规则,例如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拥有多重国籍者只能选择其一。

“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知者”——教学相长的热烈讨论正体现了大家从“知之”到“乐知”的过程。通过此次课程,同学们更加关注难民救济工作的具体实践,期待下周更加精彩的课程。

(撰稿人:人权研究院2013级研究生 马洁心)